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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赵辉 通讯员刘竹欣报道 11月21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办法》规定,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一类管控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办法》将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分为一类管控区和二类管控区。一类管控区包括省级(含)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地质公园的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的保育区、湿地公园的保育区以及国家一级生态公益林、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境保护区(点)的核心区等。未纳入一类管控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则为二类管控区。

  两类管控区实行分类管理。一类管控区内,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研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民生工程外,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二类管控区内,实行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禁止性和限制性开发建设活动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改变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性质,不得降低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功能,不得减少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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