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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垦湿地等十种行为面临处罚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日前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安徽省第一部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全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就此步入法制化、科学化轨道。   《条例》共6章42条,包含划定湿地生态红线、设立安徽湿地日、实行名录管理、采取修复措施、明确湿地禁止行为、严格湿地征占用管理、强化城市湿地管控、鼓励再造人工湿地、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纳入政府考核内容、追究违法行为等。   《条例》确定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县级以上政府林业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的湿地进行规划控制,推进城市恢复既有湿地和建设人工湿地。采煤塌陷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综合治理塌陷区水面、洼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塌陷区的积水区域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以及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10种行为将面临处罚。   目前,安徽省湿地面积为104.18万公顷,全省拥有国家重要湿地5个、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15个、省级以上湿地公园2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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