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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增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7〕17号)、《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在原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对应的《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并已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将《规则》和《基准》以及《基准表》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作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自主决定权。《规则》和《基准》以及《基准表》是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自由裁量的内容进行分解与细化后形成的实施准则,可以有效抑制自由裁量权被错误解读或误用、滥用,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以及执法腐败等现象发生,准确客观的体现了处罚的公平、公正。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规则》和《基准》以及《基准表》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的重要性,加强贯彻执行的组织领导,确保裁量基准的实施效果。

  二、全面落实,严格执行

  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和执行,落实和执行的关键在于到位。《规则》和《基准》以及《基准表》的适用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即市和区县级园林绿化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市和区县级种苗站、林保站以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凡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分档作出处罚决定。同时,要在先行告知书、处罚呈批表、结案报告中说明适用理由,并在卷中附具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抓好培训,熟练运用

  《规则》部分共16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主体、适用原则、用语解释等内容,为行使裁量权的工作原则。《基准》和《基准表》部分共175条,与已公布的权力清单一一对应,包括森林防火、林木种苗、植物检疫、森林资源、城市绿化等5章内容,为行使裁量权的具体尺度。《规则》和《基准》以及《基准表》的实施时间定为2016年1月1日,各级各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充分利用公布前的时间抓好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培训方式应当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理论知识与实践工作相结合,力促学习培训到位,使执法人员尽快实现熟练掌握、熟悉应用。

  四、加强沟通,及时反馈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规则》和《基准》以及《基准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疑问,应当及时向我局有关部门主动沟通、及时反馈;市森林公安局、市执法监察大队、市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总站和市林业保护站应各司其职做好有关问题的解答和登记,并及时将问题汇总至市局法制处。

  

  附件:1.《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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