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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科技部、国家林业局、北京市科委及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等单位立项,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拨款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科技处负责协调组织、管理北京市园林绿化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协助项目委托单位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监督项目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撤消意见;
(五)当项目完成时,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执行年度总结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随时报告课题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目征集、专家论证或评估、项目立项批复及签订任务书(合同)等程序。
第七条 项目征集,一般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定向申报是指市园林绿化局根据首都园林绿化建设实际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技术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申报。公开征集是指有关部门通过发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所有征集申报的项目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实施意见或建议方案。
第八条 专家论证或评估。对于征集的各类科技项目,根据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项目立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评估,并根据专家意见对项目申报书、实施意见或建议方案进行修改、调整。
第九条 项目立项批复。项目经论证或评估后,由立项部门确定项目立项及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并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批复通知。
第十条 签订任务书(合同)。科技项目立项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

第四章 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下达单位提交当年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协调组织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年度评估或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调整、撤消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取证并立即报告项目立项单位,由项目立项单位做出终止或撤消项目的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有关项目立项单位申请延期验收,经有关立项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总结,准备验收有关材料。验收材料根据不同项目一般包括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工作、技术总结、现场查定意见、项目任务书或合同、项目经费决算表或审计报告等。
(二)市园林绿化局协调组织有关项目验收,组织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会议验收或其他形式的验收。
(三)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立项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完成确认书或验收证书。
(四)项目完成结题后的档案归档工作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十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成果保密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由项目立项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共有,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共有单位转让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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