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林产业专题!
位置:林产业>>资讯>>政策>>内容阅读
福建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
闽林〔2016〕8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要与我省天然林保护管理、低产低效林改造的规定结合起来一并贯彻落实,禁止采伐改造低产天然阔叶林,禁止皆伐改造天然林。 二、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从2016年起全面停止省属国有林场和县属国有林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福建省县属国有林场名单详见附件2)。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在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限额另行确定并细化规定出台前,各地、各单位一律暂停其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审批。 三、严格控制天然林起源变更。为严格天然林保护,确保天然林面积不减少,对涉及前期差错等原因需要变更天然林起源的,除提交森林资源年度变更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经县(市、区)林业局营林部门审核确认的造林登记卡、生产验收单等造林验收材料。 附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 2.福建省县属国有林场名单 福建省林业厅
2016年3月11日

附件1 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pdf
附件2 福建省县属国有林场名单.doc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 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 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Copyright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福建省云创集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维护:三明市明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业务咨询:0598-8233595 0598-5831286 技术咨询:0598-8915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