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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修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 修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各处室局站、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近期,我厅对《福建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我厅印发的《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3〕2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林业厅 2016年3月29日 福建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林业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省林业厅或林业系统内部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事项、人事任免事项、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纯原文转发上级或相关部门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处理、会议纪要,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以省林业厅名义发布,厅大院内行政处室、直属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 第四条 严格控制文件数量,避免滥发文件,保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对已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同一事项需要作出新规定的,应当对原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等内容,并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六条 厅各处室局站按照“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办理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处室局站的,应明确牵头、配合单位。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程序为: ㈠主办单位起草文稿及起草说明。 ㈡送厅政法处审查。 ㈢送有关处室局站及政法处会稿;出台重大事项的还应先报厅长办公会议、厅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㈣送厅办公室审核、厅领导审签;印发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㈤将正式文件交由厅政法处报省法制办备案。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厅有关处室局站、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开展风险评估或者听证、论证、座谈等方式征求意见。 主办单位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认真处理,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包含:起草的简要过程,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协调情况;出台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关上位法依据;出台重大事项的还应当有开展风险评估或者听证、论证、座谈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政法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实施。审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㈠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㈡是否超越本厅的法定职权范围; ㈢是否包含不得设定的内容; ㈣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协调情况; ㈤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未征求意见、未提交起草(或修订)说明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政法处不予审查。主办单位应当对审查意见认真处理。 第十一条 出台重大事项的,主办单位应提请厅长办公会议或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厅政法处列席会议。未经政法处审查的,厅办公室不予安排会议研究。政法处审查意见与主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并提请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全厅规范性文件的出口把关,对涉嫌规范性文件未经政法处审查,出台重大事项未经厅长办公会议或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不予审核。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正式文件印发,不得用函、便函印发;规范性文件使用“规定”、“办法”“公告”“通告”“通知”“意见”等名称,亟需制定但尚需探索的可加“暂行”“试行”字样;规范性文件统一使用“闽林”文号,不得使用其他文号。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开始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暂行或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一律主动公开,文件末尾应当注明“主动公开”字样,主办单位应当自印发之日起5日内在厅门户网站的规定区域集中公布。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归档,主办单位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厅档案室归档。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5日内,将书面文件(4份)、说明及电子文档交由政法处报省法制办备案。 政法处每年1月31日前,将全厅上一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省法制办备案。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应当监测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在60日内反馈。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各处室局站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提出清理建议及理由,政法处汇总审核形成清理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后公布。 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后,或者上级机关制定、修订、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后,有关处室局站应当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厅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管理。违反规定擅自出台规范性文件,被有关部门发现程序、内容违法的,由主办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武夷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厅本级管理。武夷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当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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