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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人事教育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处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特制定我处机关效能建设七项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

(一)政务公开是指本处依法进行人事、教育、劳动工资管理,对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违反有关保密制度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内容的政务活动。

(二)政务公开应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方便社会、方便各有关单位及群众,主动接受监督,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根据保密工作有关要求、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社会各界和群众关心的程度确定。

(四)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人事、教育、劳动工资管理法规及有关政策;

2、人事、教育、劳动工资管理服务内容、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承办科室;

3、其他应该对外公开的政务活动。

(五)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制定下发文件;

2、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3、发布通知;

4、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开宣传报道;

5、开展咨询活动;

6、政务公开的其他形式。

(六)本处将严格遵守政务公开的有关承诺,虚心接受社会、各有关单位及群众的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将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理。

二、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是指我处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开展有关工作时,对外提供热情、便捷服务的许诺。

(二)服务承诺内容: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教育、劳动工资管理的有关事项;

2、严格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提高工作透明度;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对有关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作出承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兑现承诺的,应及时做出合理解释;

4、待人接物举止文明、礼貌周到,对群众的疑难问题要耐心解答;

5、遵守考勤制度,无特殊情况不脱岗,做到随时服务,能办即办;重大、紧急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特事特办;

6、廉洁从政,不收受红包,不接受与公务有关的吃请和馈赠。

三、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处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访、来电、办事对象和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应努力做到:

1、热情接待、服务。认真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有关问题。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首问责任人当时确因公务急事繁忙,无法履行首问责任的,可移交本处其他工作人员代行首问责任;

2、尽职尽责。对一般性咨询的,首问责任人要尽可能给予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到承办的科室;若不明确承办科室,应向处领导请示,及时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本处管理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单位或个人到我处办理属我处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审核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经办人员对单位或个人需办理的审批审核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和相应的办事程序;对暂不予受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在补齐材料重新上报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

五、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是指各类须报我处审批或转报事项,在手续完备、要件齐全且内容符合审批、转报事项有关规定的,无特殊情况出现,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转报工作;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说明理由。

六、失职追究制

(一)本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岗职责,致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必须追究其行政上的责任。

(二)对本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法及不当的行政行为或失职行为,有权向本处、厅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本处工作人员不得抵制,不得打击报复。

(三)在行政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失职:

1、未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或转报手续的;

2、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造成损失的;

3、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有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违反保密纪律的;

5、越权审核、审批或办理超出本处权限的各类批准手续的;

6、拒绝或拖延履行本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四)对因行政失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赔偿;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失职行为如已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惩戒规定或其他违纪惩处规定的,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追究其经济责任。

七、监督反馈制

(一)强化目标管理责任。本处应根据本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要求,对处内各项工作的开展主动进行效能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的自查,对出现的偏差及时予以纠正;积极配合厅里组织的年终考核,确保本处职责的正常履行;

(二)实施政务公开监督。本处应公示并积极落实效能建设七项制度内容,通过设立我处人员去向牌、工作人员胸卡、桌卡、举报电话(0591-87851525)等途径,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和群众的监督检查;

(三)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批复(示)件、其他部门转办件、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来电,自受理之日起应认真填写«办理情况登记表»,登记受理时间、领导意见、有关经办人、办理结果、办结时间等事项,并妥善保存备查;

(四)对来信来访和来电,能立即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反馈;不能立即解决的,凡法律、规章已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对外公布的服务承诺中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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