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各处室局站: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了《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和《福建省林业厅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将根据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林业厅”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福建省林业信息中心为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林业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政府信息:
1.部门概况信息
(1)部门职责
(2)领导简历及分工
(3)部门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2.政策法规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
(5)政府规章
(6)规范性文件
(7)政策解读(含司法解释)
3.业务文件
(1)造林绿化
(2)林政资源管理
(3)野生动植物保护
(4)森林保护
(5)林业产业发展
(6)林业科技
(7)其他
4.规划计划
(1)林业规划
(2)计划总结
(3)工作动态
5.统计信息
(1)年度统计
(2)季度统计
(3)月度统计
6.资金信息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资金管理
(3)政府采购
7.人事信息
(1)人事任免
(2)人事招聘
(3)教育培训
(4)表彰奖励
(5)人事管理
8.行政许可
(1)办事指南
(2)审批文件
9.应急管理
(1)应急预案
(2)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安全生产
11.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1)政协人大的答复件
(2)其他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建省林业厅”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建省林业厅” 政府门户网站、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省林业厅”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省档案馆、省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
内容概述 |
信息生成日期 |
备注/文号 |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福建省林业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
福建省林业信息中心
咨询电话:0591-87856608-8361
传真号码:0591-87070068
电子邮箱:fjslyxxzx@
通信地址:福州市冶山路10号省林业厅信息中心
邮政编码:350003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省林业厅门户网站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林业厅”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建省林业厅”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建省林业厅”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福建省林业厅纪检监察室(电话:87804070,地址:福州市冶山路10号福建省林业厅大院内,邮编:350003)投诉。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林业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度。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本厅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三)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一般于当年年底进行。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程序:
(一)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发出考核通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上网检查、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对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考核等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省林业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按时向政府信息查阅中心送交政府公开信息文本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厅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三)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及时向省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及时、如实发布在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是否在有效期内公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在厅门户网站、相关查询平台或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 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厅机关于每年年底组织一次评议活动,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厅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厅机关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福建省林业厅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载体方式发布。
第四条 公文的拟稿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照《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准确界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并在福建省林业厅公文处理单上注明。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填写相关内容概述;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注明具体理由。
第五条 拟稿单位应根据公文处理的流程,逐级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送厅办公室审核(提供需确定的政府信息、说明不能确定的原因以及相关参考材料)。厅办公室及时组织厅保密办等相关部门商议,提出确定意见后送回拟稿单位按程序继续办理。
第六条 厅属各单位在报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附上解读信息。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八条 联合行文的,由主办单位首先提出公开属性界定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意见不一致的,联合行文单位应当先行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送厅办公室协调。厅办公室提出意见后,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九条 转发有关部门的公文,拟稿单位如无法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征求原发文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公文签发印刷后,属主动公开的,将公文原件2份报送厅公开办,厅公开办在文件签发起的2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厅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或举办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全文发布,并按规定时限报送省档案馆和省图书馆。
第十一条 林业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招标采购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