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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厅各处室局站: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林业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实施中的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林业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福建省办事公开暂行办法》(闽委办〔2010〕117号)等有关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省林业厅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将其依法管理的事项向社会或向本厅工作人员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由厅长为组长,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局、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公开办公室、审议办公室、评议办公室。

政务公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政务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政务公开信息;

(三)组织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省林业厅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政务公开审议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厅政务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对公开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审议;

政务公开评议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

(二)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实施监督;

(三)收集、整理各方面对省林业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受理对林业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二章 政务公开内容

第五条 省林业厅各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实施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 重点公开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环节的事项,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重点公开本厅重大决策、权力运行、提供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收支、公共资源配置、人事任免、监督投诉等事项。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应向社会或服务对象公开的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林业法律、法规及规章;
2.上级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管理、服务相关的其它文件;
3. 林业厅权力运行全过程,包括行政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裁量标准及配套制度和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执法结果;
4.林业重大行政决策;
5.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文件;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8.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9.机关、厅直事业单位人事任免、人员考录、招聘情况;
10.林业重大项目、大额资金安排情况;
11.省级部门预决算收支总表;
12.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中标信息;
13.林业统计信息;
14.林业灾害防治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5.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应向厅内公开的内容包括:

1.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2.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3.机关或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4.机关干部年度考核情况;

5.各类先进表彰评选条件、评选结果;

6.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不予公开的内容包括: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

2.机关内部正在讨论或审议中的重大政策及人事任免事项;

3.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政务公开形式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第九条 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以林业厅网站(外网和内网)为载体,建立公示公告、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实行网上公开。

(二)在厅机关大院设立政务公示栏。

(三)其他方式。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务通报,以行文方式公开,包括公告、通告、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以会议方式公开,包括厅机关干部职工大会、有关工作会议等;同时还可采取其它政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公开。

(四)公开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同时公布政务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内容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临时性内容随时公开。

第十一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属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公布后,持续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属于长期公开内容的,应当长期公开。

第四章 政务公开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一般性的应公开政务或管理事项由有关处室局站领导审核后公开;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或关系全局的事项,应报送厅领导审批,经厅领导同意后,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要求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务信息,可通向省林业厅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对所需政务的内容描述。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我厅或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到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八条 厅相关单位在公开政务时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建立政务公开档案,由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及反馈意见、处理结果等形成文字资料,分门别类,立卷建档。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责任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体系,细化责任内容,量化责任目标,完善责任环节,严格责任追究。同时要将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考核。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收到实效。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局站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程序办理政务公开规定的手续后,及时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评议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政务公开评议办公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厅机关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并查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一)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政务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公开内容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的;

(六)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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