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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
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厅处室局站应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人员编制和职位说明书,对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内容、数量、质量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出要求,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第二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任务明确、要求具体;责任到人、便于操作。
第三条 岗位责任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处室局站的具体职责;
(二)各岗位的主要职责;
(三)各岗位的责任人(A岗和B岗)
第四条 厅处室局站主要负责人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明确业务职责,也应明确队伍建设职责。
第五条 当某一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相同或近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其职责,设立A、B角,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条 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原工作人员回到工作
岗位时,顶岗人员应及时将办理的相关业务情况告知和移送。
第七条 厅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一级领导同意,并指定其它人员代办其业务,以避免出现脱岗现象,防止发生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等问题。
第八条 除职能涉密的岗位外,每个工作岗位的责任制应当在福建省林业厅内网上公开和公示,并根据岗位调整和责任人变动及时更新,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将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个人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述职,接受评议。
第十条 对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履行不力的,按照《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管理服务相对人到厅办事或以不同方式(含举报、投诉、咨询等)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询问该单位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引导、转办等有关事项。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热情礼貌、积极主动、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
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管理服务相对人的询问。
第四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省林业厅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在岗时,应告知其经办处室负责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第五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省林业厅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说明解释,并尽可能帮助其联系承办部门。
第六条 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诉原则给予办理。
第七条 办理事项属于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厅总值班室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未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管理服务相对人到厅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
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
第二条 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耐心地告知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三条 管理服务相对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理;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对管理服务相对人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并将结果明确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取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书面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福建
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五)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适用的。
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全面梳理省级林业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明确具体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服务收费等内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条 公开承诺的方式:公布在福建省林业厅内外网上、编印办事指南或在厅行政服务中心上墙(设置触摸屏或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条 简化办事程序。办事程序应力求科学、合理、简便,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凡入驻厅行政服务中心的项目办事程序控制在5个环节以内。
第四条 缩短办事时限。手续齐全,能即时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限时办结。凡入驻厅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的承诺件办理时限统一压缩到法定时限的60%以内。
第五条 工作人员必须增强宗旨意识,遵循工作程序办事,坚持廉洁自律,坚决杜绝 “吃拿卡要”现象;做到热情礼貌、服务周到、文明用语,切实防止推诿扯皮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公布投诉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向当事人反馈,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凡入驻厅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项目按照服务承诺制的办理时限办理。
第三条 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
高效、合理的原则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结时限,对正常受理可以即办事项,应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第四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和收件时间。如申请的事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当事人申请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超时限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时限办理,经办人应按照职权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否定报备制
第一条 工作人员在审查各项受理的业务中,发现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制度。
第二条 否定报备的适用情形:
(一)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不应办理的;
(二)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法提供必须的证件材料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审核后有误或不实而不能办理的;
(三)管理服务相对人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条 否定报备的程序:
(一)经办人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应对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符合否定报备情形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经办人意见、经办处室主要负责人意见、厅领导意见。
(二)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送交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定期汇总后报分管领导阅知。对重要事项的否定,送分管厅领导审批或经分管厅领导审查后,报厅长审批或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审批后的《否定报备登记表》应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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