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财政局2006年11月联合印发的《北京市五河十路绿色通道产业带管理暂行办法》(京绿造发〔2006〕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产业带无收益期补偿是对产业带所隶属的农村集体或土地确权后的土地使用者,在无收益期内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偿,对土地已分到户但没有确权的,无收益补偿享受对象由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
为了保护绿色通道建设成果,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5条“在租赁期间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现就《暂行办法》第三条做解释说明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三条所称农村集体或土地确权后的土地使用者,包括合法承包经营的承租人,产业带的承租人亦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者,具有土地使用、林木经营及收益权;
二、产业带自建设之初已交给本村个人或转租给第三方承包经营且有合法承包合同的,自2008年起,现承租人应享受产业带无收益期补偿资金,承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