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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山区关停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山区关停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工程(简称山区关停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工程)是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工程。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加强工程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区关停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工程的目的是降低关停废弃矿山环境污染,减少地质灾害隐患,改善关停废弃矿山生态景观。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开采创面修复、弃渣区修复、裸露边坡植被恢复和周边地区绿化等。

第三条 山区关停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工程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山区关停废弃矿山植被恢复规划(2007-2010年)所确定的工程。

第二章 工程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编制工程总体规划、工程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时通报和总结工程实施情况、组织市级验收。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县生态办负责监管,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 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区(县)长任组长,主管区(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主要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林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审计部门。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设立工程管理办公室,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区县生态办(发改委)负责组织项目的上报,申请核准招投标;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作业设计,协调当地环保、土地、规划、水务等部门的意见,进行招投标,组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负责年度验收;定期上报工程建设进度;严格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 工程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工程建设主要程序为:立项、设计、工程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八条 根据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初步设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报原批准单位履行变更手续。

第九条 山区关停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工程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信息报送制、公示制等工程管理制度。

(一)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采取不同形式和方式,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方面,依据工程要求、工期时限进行招投标。

(二)实行合同制。工程项目实施后,项目建设单位要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三)实行监理制。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和标准,聘请监理公司,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并定期将书面材料报送项目管理部门。

(四)实行信息报送制。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进度以书面形式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五)实行公示制。在区县政府网站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主要公开项目的建设单位、地点、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加强项目监管,区县生态办要严格按照政府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并与区县林业局、相关乡镇、建设单位等签定协议书,明确在项目建设中的各自职责、责任。

第十一条 落实岗前培训,提高建设水平。市、县园林绿化部门及施工法人单位必须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培训班,实现全员岗前培训,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及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档案制度。对工程的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图、表、设计说明书和工程有关合同书,各类请示及批复,资金使用情况,用工量,工程效益等进行分类归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程序进行资金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要设立专账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改变用途。项目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财经二[2003]30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采取市级投入,区县配套的投入机制。市级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区县配套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市级工程管理费和前期运行费的提取执行北京市财政局京财经二[2003]305号《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区县工程前期工作费、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地质灾害评估费、环境评估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工程检查费、工程预备费等按照相应标准提取。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各区县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地方配套资金的足额、按时到位,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安全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安全。监理单位应尽职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公示制,包括明确设立公示牌,设立专职安全员等。

第十九条 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严格实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环保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污染。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分为县级自查和市级核查。自查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内容主要是建设单位对工程完成情况,工程建设成果巩固、运行和管护情况,工程效益情况等的自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北京市固体矿山生态修复标准》、《北京市山区关停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工程检查验收办法》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接到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市园林绿化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工程完成情况、工程建设成效、管护情况、工程效益情况等进行核查。市级核查结果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时,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工程建设总结,验收申请,工程有关作业设计文件、各类请示及批复,竣工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资金使用凭据,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项目技术档案资料等。

第七章 工程管护

第二十三条 山区关停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工程后期管护工作纳入山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实行山区生态林补偿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管护措施,把管护任务落实到人,确保建设成果得以巩固,效益得以长期发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局制定,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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