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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具体落实《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计算原则,就建设工程中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屋顶绿化计算原则等问题,对《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第三条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设工程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在符合以下规定时,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该 工程 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一)该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地下设施的绿地面积已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应规定指标的50%以上者;

(二)实行覆土绿化的部分,不被建、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总边长的1/3),覆土断面与设施外部土层相接,并具备光照、通风等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

(三)实行覆土绿化必须保持必要的覆土厚度,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保证绿地效益的发挥。

二、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可计入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具体计算原则。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其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 3米(含3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2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三、居住小区公共绿地应按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集中布置,以适应功能要求;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严格控制,拟设置地下设施的应尽量与地面附属设施包括铺装场地相结合,少占绿化栽植用地,并妥善处理与绿地使用功能的矛盾。地下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公共绿地面积的 50%,进入栽植用地部分覆土厚度必须在3米以上。

四、建设工程实施屋顶绿化,建设屋顶花园,在符合下述规定时,可按其面积的 1/5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一)该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地下设施的绿地面积已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应规定指标50%以上者;

(二)实行绿化的屋顶(或构筑物顶板)高度在18米以下;

(三)按屋顶绿化技术要求设计,实现永久绿化,发挥相应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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