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提出在2017年试点的基础上,2018年在全省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林业生态保护发展新机制。在全省范围内探索建立林长制,安徽属全国首创。
县级及以上设立总林长,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分区域设立林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乡镇(街道)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分别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村(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分别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担任。省、市、县(市、区)分级建立林长会议制度,设立林长制办公室,省级林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
《意见》提出,林长制工作有五大任务。一是加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实行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二是推进城乡造林绿化,到2021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1%以上。三是提升森林质量效益,不断增强森林生态服务、林产品供给和碳汇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四是预防治理森林灾害,重点抓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五是强化执法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林业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明确,各级党委、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省、市、县(市、区)总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此前,安徽已在合肥、安庆、宣城等市率先试行林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