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林业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厅机关、厅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四条 厅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承担全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报送省财政厅备案手续。
第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厅机关国有资产,具体办理厅机关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厅机关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 厅直属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国有资产,及时变更登记信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实施动态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验收、领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制度,定期对所占有、使用的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条 各单位配置固定资产应当编入年度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配置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的固定产,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通过接受捐赠、上级配备、调拨、划拨、交付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入账价格,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和资产信息变更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超过6个月的,由各单位向厅提出申请,经厅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实行公开拍租;
(二)资产出租,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或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厅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实行公开拍租;资产出借除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外,其他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三)资产出租应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报复印件一份留厅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存档。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一)行政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
(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应当向厅提出申请,经厅审核后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四)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第十五条 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一)处置的单件资产原值低于1万元或批量资产价值低于5万元,货币性资产单笔低于1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同时报厅备案;
(二)处置单件资产原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低于20万元的,或者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低于50万元的,货币性资产单笔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低于5万元的,需报厅审批;
(三)各单位单件资产原值在20万元以上或批量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单笔在5万元以上损失的核销,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其中属厅机关国有资产的,厅办公室还应按规定填写《安徽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核表》,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再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土地、房屋建筑物一律按规定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各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首先由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会同财务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报厅审批或审核;
(二)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以及国有资产产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原则上在每个季度末之前书面申报资产处置事项,省林业厅对所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30天内给予批复或转报省财政厅。但车辆处置实行一事一办;
(四)各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净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厅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均上缴省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他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省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九条 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计资处负责解释。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挂靠在省林业厅各单位的各学会(协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