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森林公园
处罚依据:《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面积少于300公顷,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面积大于300公顷,小于700公顷的,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3、面积大于700公顷的,处以40000元到50000元的罚款;
二、在森林公园内采挖花草树根、攀折树枝、乱扔垃圾,在树木、建筑物、设施上刻画,损坏、移动园内设施、游览标志和标识
法律依据:《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放牧;
(二)填堵自然水系;
(三)在禁火区、森林防火戒严期用火;
(四)新建、改建坟墓;
(五)采挖花草树根、攀折树枝、乱扔垃圾;
(六)在树木、建筑物、设施上刻画,损坏、移动园内设施、游览标志和标识;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细化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1、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能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2、在森林公园内采挖花草树根、攀折树枝、乱扔垃圾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在树木、建筑物、设施上刻画,损坏、移动园内设施、游览标志和标识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划定的区域或者地点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在划定的区域或者地点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能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2、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3、经教育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结束后,承办者未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结束后,承办者未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1、在责令期限能改正的,不予处罚;
2、占用面积6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3、占用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