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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森林公园

处罚依据:《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面积少于300公顷,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面积大于300公顷,小于700公顷的,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3、面积大于700公顷的,处以40000元到50000元的罚款;

二、在森林公园内采挖花草树根、攀折树枝、乱扔垃圾,在树木、建筑物、设施上刻画,损坏、移动园内设施、游览标志和标识

法律依据:《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放牧;


(二)填堵自然水系;

(三)在禁火区、森林防火戒严期用火;

(四)新建、改建坟墓;

(五)采挖花草树根、攀折树枝、乱扔垃圾;

(六)在树木、建筑物、设施上刻画,损坏、移动园内设施、游览标志和标识;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细化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1、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能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2、在森林公园内采挖花草树根、攀折树枝、乱扔垃圾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在树木、建筑物、设施上刻画,损坏、移动园内设施、游览标志和标识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划定的区域或者地点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在划定的区域或者地点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能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2、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3、经教育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结束后,承办者未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结束后,承办者未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1、在责令期限能改正的,不予处罚;

2、占用面积6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3、占用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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