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指出“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从去年开始,国家频繁出台多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绿色税改政策,打出“组合拳”,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
绿色税改在不断推进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环境保护税并非凭空新增的税种,而是在“费改税”的原则之下,由新的环境保护税替代既有的排污费。为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基于“税负平移”原则,在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等方面,环境保护税与原有的排污费都实现了“平转”,仅增加了一档减税优惠。2015年全国排污费征收总额为173亿元,原有财政体制是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
另外,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就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全面实行从价计征,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向世界彰显我国发展绿色经济的决心。其内容包括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鉴于一年多试点工作的斐然成绩,2017年11月2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加快将资源税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其中,从2017年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等九个省市,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绿色税改的第一项重大举措。
绿色税改的积极效应评价
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通过资源和环境税收的“国家导向”,引导生产经营消费,促进绿色发展。从企业角度看,税费关系进一步规范,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负担将总体减轻,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负担将要加重,从而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更加注重资源持续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从地方政府角度看,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更加因地制宜,地方发展绿色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将提高,对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将会加大。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看,运用税收杠杆调节需求,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将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的完善。
加速健全地方税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改革正是结合了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采取适度分权的原则,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并把税收收入向地方倾斜。例如,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后,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收入;《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把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规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资源税和环境保护费改税都属于地方税,再加上正在加快立法的房地产税,如果这三个税种改革取得成功,则地方税结构就可得到基本完善,这对于加速健全地方税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政部部长肖捷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一文指出,按照党中央审议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新开征税种,一律由法律进行规范;将现行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同时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环境保护税成功立法之后,资源税立法加速启动,意味着我国将全面加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今后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从而为税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