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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指导基准(试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数量在500公斤(或一千株)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数量在500公斤(或一千株)至1000公斤(或二千株)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3、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数量在1000公斤(或二千株)以上至1500公斤(或三千株)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

4、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数量在1500公斤(或三千株)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二、假冒授权品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假冒授权品种数量在500公斤(或一千株)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2、假冒授权品种数量在500公斤(或一千株)至1000公斤(或二千株)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3、假冒授权品种数量在1000公斤(或二千株)以上至1500公斤(或三千株)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

4、假冒授权品种数量在1500公斤(或三千株)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数量在100公斤(或五百株)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销售授权品种数量在100公斤(或五百株)以上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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