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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有新规

  

国家林业局日前发布第50号令,公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必须修筑设施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不利影响。

《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是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准许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为两年,确需延期的,修筑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延期申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所在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修筑设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开展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属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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