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管理,提高扑救森林大火的机动能力,及时、快速地扑灭森林大火,把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扑火物资的计划、储备、调拨工作由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储备中心具体承担储备物资的入库验货、保管维护、出库发货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储备中心的物资、扑火器具调度权归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储备中心所在地的市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为物资管理责任单位。管理责任单位要按照物资性能创造必要的储备条件,并指定专人对储备物资进行管理,保证防火期内24
小时有人值班,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物资调度指令时,应按照要求,迅速安排运输车辆将物资调运到指定地点。
三、因森林大火而调运出的风力灭火机、油锯、灭火水枪等扑火机具,应在大火扑灭后3天内,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防火办负责收回,并送回储备中心,决不允许扣留;市护林防火办公室必须对这批使用过的扑火机具随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后方可重新入库,以防森林大火再次发生使用时发生故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有此情况发生,将追究市防火办有关领导的责任。凡在扑救过程中消耗的灭火弹、损坏的扑火机具及调运物资所发生的费用,一律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
四、管理责任单位应定期对储备物资进行使用性能检查,及时进行维修保养,该报废的,及时报省防火办,以便更新、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