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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今年首例滥伐林木案依法宣判

  10月15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滥伐林木一案,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是今年以来泸溪法院公开审理首例滥伐林木案件。

  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以50—80元不等的价格将五位村民位于洗溪镇一责任山上的马尾松买下,双方商定由李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5年3月至2016年初,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责任山上的马尾松,并加工成松原木,后运往外地销售。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共砍伐马尾松49株,折算立木蓄积37.6144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马尾松、杉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被告人具有可以从轻、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李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如上判决。

  滥伐林木、破坏资源、损坏生态环境,这是今年泸溪县开展“春雷行动”的重点打击处理内容之一。本次宣判,既进一步普及了林业法律法规知识,也极大地增强了林业执法震慑力,为保护泸溪森林资源提供了坚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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