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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廊道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强省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我省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2018年12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廊道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2018]83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我省林业生态建设将进入新阶段,生态廊道建设将成为未来五年我省营造林工作的主攻方向。

  《意见》提出,力争到2023年,通过五年实施造林绿化、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和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措施,全面完成长江岸线湖南段、“一湖四水”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国道、高速公路、铁路(含高铁)两侧、民用机场周边为骨架的省级生态廊道建设,同步推进市级、县级生态廊道建设。《意见》指出,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建立建全管护制度、加大宣传引导,保障生态廊道建设持续有效推进。

  《意见》对廊道建设资金补助和建设用地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财政加大对廊道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级生态廊道建设资金以省财政补助为主,属地自筹为辅;市级、县级生态廊道建设资金以市州、县市区为主。要加强廊道建设用地保障,正确处理土地资源利用、开发保护和生态廊道建设关系,除对生态廊道建设范围内的宜林地全部进行造林绿化外,将第一重山脊或平原区200米可视范围内水土流失严重、地质灾害隐患大,土质差、粮食产量低的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易地扶贫搬迁腾退坡耕地和宅基地等,无论是基本农田还是非基本农田,都要优先调整为廊道建设用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复绿。对建设范围内严重影响生态廊道建设的采石(砂)场、堆积地、废弃厂矿、空心房、非法港口码头等一律退出,进行生态修复和复绿。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生态廊道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承担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林业部门负责规划设计、项目协调、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生态廊道建设任务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任务,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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