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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2019-2020 年冬春季部分重点工业行业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2019-2020 年冬春季部分重点工业行业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经发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避

免冬春季重点工业行业生产排放加重大气污染,持续推进全区

空气质量改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

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 号)、

《自治区 2019-2020 年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

案》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现就我区部分重点

工业行业 2019-2020 年冬春季开展错峰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各地要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少于采

暖期新增排放量为原则,依法合理确定具体行业错峰生产时间、- 2 -

强度。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明确的

淘汰类产能及安全、环保、能耗不符合有关要求且拒不整改或

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产能错峰期间一律实施停产。未列入生态环

境部门工业炉窑管理清单的炉窑一律纳入错峰生产范围。

二、错峰生产时间

2019 年 12 月 1 日-2020 年 3 月 10 日。

三、错峰生产重点行业

(一)冶金行业。

1.钢铁企业: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线(主体设备)安全运行

的条件下,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2.铁合金、炭素企业:对能耗、环保、安全达不到有关要

求的,由各市根据实际实施限产或停产。

(二)建材行业。

1.水泥企业。全区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含电石渣水泥

和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产线)。承担居民供暖、利用水泥窑

协同处置危废生产线不能在冬春季错峰生产期间停窑的,由该

企业提出在供暖结束和协同处置完成后的停窑时间安排的承

诺,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审核确认,在夏秋

季安排错峰生产。水泥粉磨站原则上不参与错峰生产,但在重- 3 -

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实施错峰生

产。为了更好地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支持

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企业开展夏秋季错峰生产。

2.砖瓦企业。除以粉煤灰、煤矸石为主要原料和以天然气

为燃料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达标排放企业外,其他企业

错峰生产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三)化工行业:

电石、焦炭、活性炭、金属钠、染料等

企业,能耗、环保、安全达不到有关要求的,由各市结合实际

实施限产或停产。

(四)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

外,其他铸造熔炼设备采暖期实施停产。

四、工作要求

(一)实施差别化错峰。各市要结合产业结构、大气污染

状况等,针对不同行业、企业排放实际,结合重点行业环保绩

效分级评价,制定差别化错峰生产方案,坚决防止和杜绝“一

刀切”等不作为问题。错峰生产方案要细化落实到每条生产线、

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要结合月度环境空

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时对错峰生产方案进行灵活调整。要

督促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

输的重点企业和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 4 -

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

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

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要建立协调机制,采取用电监

控、巡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落实错峰生产的监督检查;

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要及时处理投诉信息,

对不执行错峰方案的企业及时约谈,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通过

媒体曝光;要督促辖区内错峰企业针对可能引发的风险做好防

控预案,减轻错峰生产对企业运营和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市要对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停限

产装备及最大日产量、停限产时限、停限产方式等实行台账式

管理,并在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把落实错峰生产

与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环境改善、满足群众民生福祉结合起来,

加强政策宣传,增强自律意识;要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牵

头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监督,协调督促企业加强自律,推

动错峰生产落实。

(四)强化考核问责。各市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

明确目标责任,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摸排工作不细致、监督检查

不到位、限停产实施方案不得力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对弄

虚作假、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依规追- 5 -

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发

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导

错峰生产平稳有序开展。错峰生产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工作开

展情况,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前分别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

化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 年 11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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