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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近期,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了《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围绕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管理,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与占用、有限人为活动管控、临时用地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及红线监督管理与职责分工等作出明确规定。

严格红线调整与占用要求。《办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明确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原则,规定评估调整相关要求,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工作,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细化有限人为活动管控要求。《办法》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办法》结合江西省实际,在国家规定准入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有限人为活动的准入情形,分类对人为活动进行管理。

《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途径和相关管理要求,包括需退出的矿业权、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等设施、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前已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活动等,将有效破解红线内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皮筱婕 钟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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