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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厅各处室局站、厅直各单位:

为推行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决策水平,确保我厅重大决策的科学、民主,现将我厅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听证、执行情况后评价、责任追究、纠错七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一、听取意见的事项

凡是涉及“三重一大”即:重大行政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在研究决定之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主要包括:

1.林业各类专项规划;

2.厅各项规章制度;

3.重大人事调动、调整,干部的培养、使用,任命、免职;

4.干部职工的津贴、晋级晋职、评优评先;

5.重大的经费开支、财务预决算、基建项目;

6.全厅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7.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问题。

二、听取意见的形式

1.召开征求意见会;

2.听证会;

3.设立厅长信箱;

4.召开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座谈会;

5.政务公开;

6.党务公开;

7.个别谈心。

三、对意见的处理

1.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对合理合法的意见要积极采纳;对不合法、不合理或暂时不能实现的意见和建议,要落实专人向干部职工做好解释工作,以求得干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2.重大问题研究决策后,要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继续听取群众意见。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一、为健全我厅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涉及林业发展全局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定承办单位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省厅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库。在未建立专家库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咨询有关专家的,由承办单位提出。

  四、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或书面信函咨询形式。

  五、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执行条件以及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等相关因素。

  六、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1.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2.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重大决策事项资料。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现制定本制度。

  二、厅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厅政法处负责厅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厅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配合厅政法处做好厅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可根据需要通知厅政法处参加。

  五、决策承办单位向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提请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应当向厅政法处提请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1.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3.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4.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5.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6.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六、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2.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3.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方式:

  1.书面审查;

  2.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3.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4.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

八、厅政法处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厅党组或者径直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完成。

  决策承办单位对厅政法处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九、厅政法处向厅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厅政法处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厅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十、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十一、厅党组会或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厅政法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十二、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厅政法处提出专项预算,纳入厅处室工作经费范围。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一、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省林业厅作出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应当举行听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1.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2.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3.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4.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5.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林业厅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省林业厅应当认真研究,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五、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报纸、电视、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参加听证会。

省林业厅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参加听证会。

七、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八、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省林业厅应当尽可能提供旁听的便利。

十、听证会的具体组织按照有关听证程序进行。

十一、遇有特殊情况,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说明理由。

十二、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要及时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重大决策后评价制度

一、为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合理、有效,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现制定本制度。

二、 经厅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要进行实施情况后评价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可采取下列方式:

1.召开座谈会、研讨会;

2.实地调研;

3.进行民意调查。

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1.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2.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3.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4.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5.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载明决策实施情况评价的相关信息及可能提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报厅党组审议。

六、对决策实施评价报告审议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决定。

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失误责任是指: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在干部任免、重大活动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项目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重要维修工程、重要法规的制定实施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因决策失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谁决策谁负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决策者的重大决策失误有权投诉、举报。

四、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且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林业事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重大决策失误责任:

1.决策者违背党和国家方针盲目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决定和实施重大决策的;

2.决策者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违反规定由少数人或者个人擅自决定的;

3.决策者对应作出的重大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重大决策的;

4.决策者违反决策程序,或使用决策程序不当实施重大决策的;

5.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决策者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6.重大决策实施后,决策者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调整、纠正的;

五、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种类:

1.责令作出检查;

2.通报批评;

3.限期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

4.责令辞职或免职;

5.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发生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行为和责任的事项后,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纪委、省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人事处等相关处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具体处理建议报厅党组。

七、对于出现意外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重大决策失误发生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不追究重大决策失误责任。

八、责任者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部门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者的陈述和申辩。同时责任者对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和控告。

 重大决策纠错制度

一、决策执行责任人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目标的实施。

二、厅监察室要加强对决策目标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其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决策目标管理权限,及时向厅党组汇报,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发出限期整改督办责任书,督促执行责任人抓好落实。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厅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省林业厅提出,省林业厅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四、省林业厅要主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监察室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结合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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