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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效能投诉办理工作,保证效能投诉得到及时、正确处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文所指的机关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厅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以及作风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进行的投诉。 第三条 投诉人进行效能投诉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和干扰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投诉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歪曲和事捏造实,不得诬告; (三)投诉要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事项、投诉理由和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投诉人应实名投诉。 第四条 办理效能投诉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登记、迅速转办; (二)认真办理、按时回复;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切实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办理投诉的程序:受理,调查,审结,处理,反馈。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单位或部门投诉。 第六条 办理投诉的分工:驻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省效能投诉中心转办件及重要效能投诉的调查工作,厅效能办负责投诉的受理、转办、交办或直接办理等工作。 第七条 办理投诉的方式: (一)直办。能直接解决办理的投诉事项,由厅效能办予以直接办理; (二)交办。属于厅内部职能处室业务范围内的投诉问题,由厅效能办以《交办函》的形式交给厅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三)查办。经初步调查后发现可能存在违纪问题的效能投诉,由厅效能办转驻厅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第八条 办理效能投诉的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的部门和人员协助调查,提供与投诉有关的材料及情况,就投诉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责令被投诉部门和人员立即纠正违反效能建设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三) 经调查核实,对存在效能问题的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条 效能投诉的办理时限: (一) 直办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交办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办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经调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事关企业、群众切身利益的效能投诉,特别是对反映强烈、投诉频繁的典型案件,要立查快办、及时处理,确保投诉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置。 (三)对反映投资环境问题,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应马上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当事人;需要转办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重大、紧急的效能投诉事项,必须立即进入办理程序。 第十条 厅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办理效能投诉的时限规定和质量要求,认真办理交办的效能投诉件,并及时反馈投诉人和转办单位。效能投诉件办理情况纳入承办单位年度绩效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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